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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關監管】退運貨物申報小技巧
發布時間: 2022-11-25 10:53 更新時間: 2024-12-20 12:00
我們來看一下關于退運貨物征收關稅的相關規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第四十三條: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,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,不征收進口關稅: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,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,不征收出口關稅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五條: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,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,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,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。經海關確認后,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。
第五十六條: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,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,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,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。經海關確認后,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。
根據上述文件要求,退運貨物因“品質”或“規格”原因原裝復運進出境,且在原進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內的,征免性質可填報“全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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